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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最后一脚落地

2017-01-05 16:08

      全面实施“两票制”旨在进一步深化药品生产流通及公立医院药品推销改革,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来压缩中间费用,实现降低药品价格,进而降低药品费用的医改政策目标。当然,两票制”实施还可以从源头治理药价虚高、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等临时困扰医药卫生行业的顽疾。

医改政策两票制

 

 

近日,国各省在国家最新医改政策统一要求下纷纷实行“两票制”即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血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面实行药品耗材推销“两票制”就此,推动药价透明化的两票制”政策最后一只靴子落地。

 

国家层面曾在福建、广东等省份试点“两票制”虽然遇到重重阻碍,但这一崭新的制度最终起到还原药品销售过程中的真实价格,防止过票、洗钱、税收流失和制止医务人员收取回扣等商业贿赂的作用,为医改相关配套措施的顺利推行发明了良好条件。局部试点的胜利验证了改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此“两票制”从局部医改试点省份扩展至全国施行。

 

这一浩浩荡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引起了医药各界的连锁反应,医药生产企业需要全力考虑的头等大事。

 

销售渠道变化

 

首先是销售渠道显著变化,推动配送向少数大型或区域龙头商业集中是大势所趋。

 

过去“看病难、看病贵”主要根源之一就是全国范围的医药合业、以药补医”体制,降低药价首先从整顿流通环节开始。而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方式又深度依赖各种销售渠道,药品加价促销手段和费用来源大都从中演化而来。

 

深化医改选择改革公立医院药品推销方式、整肃和重建医药生产流通秩序肯定会改变销售的市场环境。具体而言,作为综合医改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公立医院药品推销实施“两票制”压缩过多和相对无序的商业流通环节,无疑在降低药品流通本钱的同时,倒逼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审视自身的销售政策,制订符合新形势的阳光市场战略,为今后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探索尝试。

 

对下游医疗机构,全国性大型药品流通商业通常具有覆盖面最广泛的配送网络,对上游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最强大的议价和降价压力传送能力。因此,由大型全国性医药商业主导药品物流配送,既是两票制”最适宜的诞生土壤,也是其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可以说,未来在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推销活动中实施“两票制”政策环境和技术条件已经趋于幼稚。

 

向正规商业靠拢

 

其次,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模式突遇瓶颈,找到新突破才有新出路。

 

过去,医药生产企业大多采用招商代理模式,所招的商”五花八门,不是小公司就是医药代理自然人、医药大包商等。这些医药代理自然人、大包商、小包商大量依靠挂靠、过票来操作并攫取不当利益。这种模式势必在两票制”下显出原形,那些允许其挂靠的中小医药流通企业在今后强化的行业监管、商业贿赂整治和财税规范化治理行动中将会出局。

 

药品生产企业如果再依靠这些人或团体去抢占市场无疑是饮鸠止渴,久远之计,药品生产企业必需转投正规的大型商业公司,向大型专业配送企业快速靠拢,以适应药品生产流通出现出规模化、集约化的趋势。壮士断腕只是阵痛,却能换来长期生存。对此,药品生产企业必需有充分认识:谁改得早谁受益;谁不改谁出局。

 

二次议价”让利

 

第三,终端变相,对医院的营销战略也要有相应改变。药品“零差率”使医院失去了药品加成这一主要收入来源,虽然全面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但公立医院弥补机制的转轨速度比拟慢,且所补偿的差比起药品加价只是无济于事。许多地区的公立医院依然不得不依靠变相形式继续“以药补医”这就产生了二次议价”其表示形式五花八门,有“药房托管返利”药品物流服务本钱分摊”药品质量或配送履约保证金”等。

 

尽管国家层面禁止“二次议价”但事实上,二次议价”仍然以各种形式屡禁不止。为了适应这种乱象,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配送商业的二次议价”让利,继续给医疗终端各种形式收益是看似“合规”合理的方式。这种情形下,推动药品配送向少数大型全国性或区域龙头性医药商业企业集中,成为不二之选。

 

再深入分析,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大型医药商业集中配送药品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向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整合的宏观要求,更现实的因素是大型医药商业能够合理地承载起向医疗机构“合法”传送“二次议价”收益的这一特殊使命。

 

这种行业需求为“两票制”全面推行提供了隐形的条件,这也是为什么今天再提“两票制”所遇到阻力远不如当年首次提出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全面推行“两票制”大的根本原因。因此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以致企业层面都似乎达到一致—欢迎且愿意实行“两票制”

 

久远发展靠实力

 

当然,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注意到即便与大型医药商业合作令其成为主流配送商,也不是一劳永逸的终究能够或者愿意覆盖所有地域、各种层级医疗机构的商业少之又少。况且对方也有合作意愿的问题,或者说即使合作还存在合作深度的问题。

 

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达成真正的战略合作关系,利益攸关共同体的情况下,才会达到以上目的然而,试想一下,全国有多少药品生产企业,又有多少大型医药商业,这个比例悬殊很大。所以药品生产企业想与对方联姻,还要看看自己手中的牌。

 

这也就是笔者最后想要提醒的只有企业自身的实力、产品结构、质量品牌都过得硬,才是久远发展的康庄大道。之所以提出这一点,因为目前不少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应对“两票制”昏招频出,妄想继续以费用打开市场,采用各种不当甚至不法手段来套取费用。如与小公司合作,或者自己成立各种名义的咨询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费用,支撑各种隐性的市场支出。

 

这些陈腐的做法在当前的严管下昭然若揭,更与社会法治、医卫体制改革、强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管的政策南辕北辙,也必将被日益规范化、健康化和有序化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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