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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不得有药企促销人员

2015-08-31 15:53

 来源: 编辑:王宝龙 李蕾


 

    今后,零售药店不得有药企派驻的促销人员、凡有六种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卫生部于昨天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药企和药店管理行为进行了上述明确规范。据悉,现行的《规范》自2000年7月起实施,共88条,而新发布的修订草案扩容至201条。

    新管理规范要求,药店销售员应当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顾客介绍;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危险品不得陈列。零售门店内工作人员应当为本企业员工,不得有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派驻的药品促销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暂时离岗时,应当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内挂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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